韩国发明专利审查实践(2025)
01
关于韩国可受专利保护的主题
如果软件或人工智能相关发明是由人类发明的,则该发明可获得专利。如果商业方法符合法律对发明的定义,则该商业方法也可获得专利。如果通过硬件资源实现软件的信息处理,则该软件或商业方法被视为发明,但是该信息处理的实现应在权利要求中陈述。特别是,软件发明可以通过权利要求为存储在介质中的计算机程序(或应用程序)来获得保护。
同时,针对程序信号、数据信号或计算机程序列表的权利要求以及涉及人类行为、经济规则、人为决策、数学算法或人类思维过程的权利要求不被授予专利保护。
用于医疗操作或疾病诊断的医疗器械或药品被视为可获得专利。然而,针对人类医疗操作、治疗或疾病诊断的方法(即与医疗程序相关的方法)被认为不符合专利保护的资格。
02
专利申请程序介绍
通常,在提交审查请求后,大约需要24个月才能收到实质性审查结果。
(一)提交申请
1.申请人
发明人或其受让人可以向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提交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作为雇佣关系的一部分而做出发明的雇员有权获得该发明的专利。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有权获得该专利的非独占许可。如果存在合同协议或雇佣规定,雇主可以要求雇员提前转让获得专利的权利或专利权,或授予专利权的独占许可。在这种情况下,雇员有权获得公平的补偿。 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做出发明,他们有权共同拥有获得专利的权利。如果独立承包商是发明人,则专利权属于独立承包商,除非存在其他合同义务。
2.所需文件
希望获得专利的人必须向KIPO专员提交以下文件:
(a)写明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国籍,发明的名称以及优先权声明(如果有)的申请书;
(b)说明书,包括以下内容:发明名称;背景技术;附图说明(如果有);发明内容;以及权利要求;
(c)附图(如果有);
(d)摘要;
(e)优先权文件(如果有);以及
(f)简单的授权书(无需公证或认证)。
发明的背景技术必须在说明书中描述。然而,这一要求并不强求申请人披露与发明相关的所有已知信息,与美国的信息披露声明不同。
申请人可以在最早优先权日起的14个月内或,如果没有主张优先权,则从专利申请的有效申请日起的14个月内提交权利要求。申请人可以提交英文的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在最早优先权日起的14个月内提交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的韩文翻译。
专利申请可以仅以临时说明书提交,例如国内或国外的科学出版物、期刊或研究笔记。然而,此类申请不被视为适合进行实质性审查。为了使发明能够进行实质性审查,申请人必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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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新的标准申请,在临时说明书提交日期起的12个月内主张优先权(在这种情况下,临时说明书的提交日期被承认为最早的申请日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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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符合规定格式的标准说明书,在临时说明书提交日期起的14个月内提交。
3.优先权声明
为了享受优先权,申请应在优先权申请的申请日期起的1年内在韩国提交。然而,优先权文件可以在优先权日起的1年4个月内提交。如果优先权文件未在该期限内提交,优先权声明将无效。
同时,韩国专利制度基于先申请原则。如果针对同一发明提交了两件或多件专利申请,只有具有最早优先权日期或有效申请日期的申请才有资格获得该发明的专利。无论申请是否由同一申请人提交,均适用此先申请原则。如果两件或多件申请具有相同的优先权日期或有效申请日期且涉及同一发明,只有申请人通过相互协议选定或由申请人选定的一件申请才有资格获得该发明的专利。如果申请人未能选定申请,则任何申请均不会被授予专利。
(二)形式审查
当专利申请提交给KIPO时,将检查是否满足所有要求。一旦申请满足要求,KIPO将分配申请号,并审查是否满足其他形式要求。如果KIPO发现文件或信息缺失,将发出补正通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申请人可以申请延长该期限。如果申请人在期限内未遵守此类要求,专利申请将被无效,并被视为未提交。
(三)申请公布
尚未公布的申请将在韩国申请日期起的18个月后或,如果主张了外国优先权,则从优先权日期起,在名为“专利公布公报”的官方公报中自动公布。此外,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可以在十八个月期限之前提前公布。
一旦专利申请被公布,任何与申请相关的文件均可供公众查阅。任何人均可向KIPO专员提交与所涉发明的可专利性相关的信息以及任何支持证据(可以在专利申请公布之前提供信息)。
如果申请人在其申请公布后向涉嫌侵权人发出警告信,任何随后计算合理赔偿金额的计算将从侵权人收到警告信之日起算。然而,在相关专利权注册之前,不得行使此项要求赔偿的权利。
(四)实质审查请求
只有在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申请日起的3年内提出审查请求,专利申请才会被审查。如果在该三年期限内未提出审查请求,专利申请被视为已撤回。一旦审查请求被正式提交,就无法撤回。专利申请按照提交审查请求的顺序进行审查。同时,对于以下专利申请,可以提交快速审查请求:
·在申请公布后,由第三方商业化的发明的申请;或
·符合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快速审查资格的申请。
(五)实质审查
要授予专利,必须满足以下要求:(a)它必须符合发明的定义;(b)它必须具有工业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以及(c)它不能属于任何不可专利的主题。
(i)驳回理由通知
如果审查员发现专利申请有驳回理由,将发出临时驳回通知,申请人将有机会在审查员指定的期限内对临时驳回提出答复。该期限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延长。
(ii)提交答复/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授予专利的批准通知之前,可以自愿修改说明书或附图。然而,如果申请人收到审查员的驳回理由通知,申请人可以提交答复,附带或不附带对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的修改。修改应在原始提交的书面专利申请中披露的说明书或附图的范围内进行。如果由于修改而出现驳回理由,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允许修改:权利要求被限制或删除;通过增加权利要求来缩小权利要求的范围;在原始提交的说明书或附图中披露的范围内,纠正任何错误描述或澄清不清楚的描述;或权利要求的范围恢复到修改之前,以回应新增事项的驳回理由。
(iii)驳回理由的重新考虑
如果在提交有或没有修改的答复后克服了驳回理由,审查员将发出授予专利的批准通知。然而,如果在提交有或没有修改的答复后仍发现驳回理由,审查员将发出专利申请的最终驳回通知。
03
注册决定
如果未发现驳回理由或申请人克服了驳回理由,审查员应授予专利权。
(一)注册费
当专利申请人收到授予专利的批准通知时,申请人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前3年的年费作为注册费。如果申请人未能在3个月期限内支付注册费,仍可以在3个月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支付双倍的正常费用进行注册。因此,如果在收到授予专利的决定通知之日起9个月内未支付注册费,专利申请将被视为已放弃。
(二)专利期限
专利期限从其申请的有效申请日期起算20年。如果由于监管审批或注册而无法实施专利发明,或者由于KIPO延迟审查专利申请,专利期限可能会延长以弥补这段时间。
(三)专利转让
通过继承或其他一般继承方式转让专利所有权将自动生效;然而,通过转让方式转让专利所有权只有在与KIPO记录转让后才生效。
(四)公报出版
如果审查员未发现驳回理由,KIPO将在专利申请人支付注册费后发布专利注册。一旦专利在专利注册公报上发布,任何人在发布日期起6个月内可以提交未在审查期间引用的现有技术,对专利注册提出撤销。由于此撤销程序是专利权人与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单方面程序,所有程序将基于书面论点进行。而且,只有专利权人可以将此撤销决定上诉至韩国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然后上诉至韩国最高法院。
04
最终驳回、复审、上诉
如果申请人未能通过论点和/或修改克服驳回理由,审查员将发出最终驳回通知。然后,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最终驳回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请求复审并进一步修改,或对最终驳回向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委员会提出上诉。如果申请人在第一次上诉案件中败诉,申请人可以在收到第一次上诉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韩国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出第二次上诉,并且可以在收到第二次上诉决定之日起2周内向韩国最高法院提出第三次上诉。
05
专利无效程序和修改
任何利害关系人或审查员都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挑战专利的有效性。
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授予后随时请求对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进行更正。在涉及该专利的诉讼正在进行时,也可以请求对专利进行更正。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暂停诉讼,直到更正完成。
如果在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委员会正在进行无效宣告程序时,不得单独请求对专利进行更正;然而,应在无效宣告程序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对说明书、权利要求或附图进行更正的请求。
在更正请求中允许的更正范围仅限于缩小权利要求的范围、纠正打字错误和澄清不清楚的描述。不允许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实质性的扩大或修改。在更正后的权利要求中寻求保护的主题应当被认为在申请提交时是可专利的。
